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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主体有什么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体有什么功能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其结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了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此项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不能提供的救济;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损失很难证明的情况下,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第三,补偿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前面第一方面的体现实际上是最初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替代,而非今天我们所说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第二方面的体现,是因为损失难以证明而采取变通的方法计算损失,其赔偿结果只相当于补偿性赔偿部分,并无惩罚性赔偿部分;第三方面的体现,由于有些国家规定对诉讼等费用并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所以是惩罚性赔偿超损失赔偿功能的体现之一。有鉴于此,一些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补偿性部分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等值”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第二,惩罚性部分在受害人受损范围之外,提供超损失的赔偿,并对受害人在补偿性部分不能得到的、受害人为获得赔偿而支付的费用予以补偿。相关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根据相关的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和相关的案件情况进行处罚。我国的行政单位在处罚后,对相关的受害者进行相关的赔偿。相关的当事人如对案件的判决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先关的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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