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认定?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其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二、哪些交通事故必须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交警怎么处理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一)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二)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三)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四)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五)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六)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可见,认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其实也特别的简单,国家也并不是没有规定误工费统一的计算公式,只不过是人们还是习惯性的以受害者的身份地位,当时的工作状态等这些因素来考虑误工费。如果连误工费赔偿标准都无法认定,其他赔偿恐怕也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员工被拘留企业可以辞退吗?
      员工被拘留企业可以辞退吗?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23号),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


·刑事诉讼参与人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参与人范围是怎样的1、当事人,以下5类人员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1)被害人,被害人即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员。(2)自诉人,......


·行政诉讼中止多久终结?
      行政诉讼中止多久终结?一、行政诉讼中止多久终结?行政诉讼中止的情形消失就会终结,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中止诉讼......


·网络犯罪犯罪主体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1、现有刑法规定......


·单位能辞退工伤职工吗?
      单位能辞退工伤职工吗首先,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


·房屋质量鉴定找什么机构?
      要是怀疑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话,为了能够得出有效的结论,然后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此时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那么房屋质量鉴定找什么......


·劳动关系解除的补偿金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关系解除的补偿金是怎样规定的?劳动关系解除赔偿金1、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你的介......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期限是多久?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期限是多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期限分为三个月和一年,三个月的情况是对方当事人有催告的,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是对方......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管辖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现实中,因为知识产权发生的纠纷不再少数,解决的方法主要是诉讼。那么您知道实践中......


·企业怎么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怎么清理债权债务?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债权债务,企业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关系到企业是否可以长远发展,只有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才......


·欠债人欠债不还要怎么办?
      所谓“人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借款活动亦是如此,常常会出现欠债人欠债不还的现象。那么,如果欠债人欠债不还要怎么办呢?对于欠债人不讲诚信,到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