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谁拥有专利权?

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谁拥有专利权?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二、判定职务发明的标准有什么?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综上所述,单位在职务上发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单位应该为其申报专利,并且依法拿到专利的产权。职务发明人可以向单位主张奖金,并且,这种专利的署名权在发明人身上。判定职务发明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发明人是否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签订分居协议有什么用途
      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在分居之前会先签订一份分居协议,这样能够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自身利益也是一种保障。那么签订分居协议有什么用途呢?而分居协议又包......


·工伤鉴定是在我们国家当中规定十分详尽的一项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是在我们国家当中规定十分详尽的一项法律规定,关于这一措施,我们需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作出鉴定,每个部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


·二手房交易定金比例是多少?
      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支付房款首付之前,买方一般需要交纳购房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买方如果违反约定,则定金归卖方,卖方如果违反约定,那卖方需双倍......


·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怎么办理?
      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怎么办理?为了解决在创业初期遇到的融资困难问题,不少小贷公司都推出了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的业务。那么,我们在办理小额贷款的......


·女方要求离婚已起诉不愿意赔偿任何经济损失怎么办
      女方要求离婚已起诉不愿意赔偿任何经济损失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叁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之间有哪些区别
      伪证罪是一种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审判活动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都可能是出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刑事责任的追究而进行的犯罪......


·公司拆迁裁员报备案规定和补偿规定
      公司拆迁裁员报备案规定和补偿规定公司拆迁裁员报备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一、入职不签合同应该怎么办?
      一、入职不签合同应该怎么办?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哪些 纳税的内容有哪些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哪些纳税的内容有哪些一、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哪些?1、股权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2......


·开设赌场罪认定的证据链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认定的证据链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与机动车相撞责任如何划分?
      非机动车逆行现象比比皆是。不少非机动车驾驶人甚至认为“严禁逆行”是机动车应该做到的事情,根本不知道非机动车也严禁逆行。当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与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