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高空坠物举报应该去哪个部门?

高空坠物举报应该去哪个部门?当发生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受损方应该首先保存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在警察到来前,对于现场遗落物,最好保存原地不动,防止遗落物上存有的手印等证据特征被破坏,同时注意联系目击者,确定有关证人。警察到现场后,由警察处置现场,并查明遗落物的丢弃者,确定事故责任人。受伤者进入医院救治,尽量向医生进行详细描述,对砸伤事件要有明确记载。法律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即由楼上的人全体平均补偿给受害人,这个楼上的人不限于业主,他可能是承租人、还可能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临时使用人。以补偿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建筑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于缓和矛盾,解决纠纷。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因果关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而免除责任。二、如何防范高空坠物?高空坠物纯属损人不利己,不仅不文明,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业主要真正提高文明素质,树立安全意识。呼吁市民从自己做起,将物品妥善放置,对安全隐患及早处理,把垃圾等物品放置到合适地方,以免发生坠落意外。同时,市民要定期对家里所有门、窗,以及悬挂物等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牢固性,尽可能减少墙外悬挂、安装物品。对于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三、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是什么?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若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直接协商或起诉主张相关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人不能确定的,这就需要结合发生高空坠物的地点,以坠落物周转建筑物的高度等因素综合判决排除不是侵权责任人,以此来确定可能的侵权责任人,再根据法律的规定主张赔偿。《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综上所述,如今高层小区越来越多,发生高空坠物的几率也在增长。群众有线索的,应该去住建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高空坠物,由相关部门对抛物的业主进行教育处罚。我国在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上实行无过错责任,业主不能自证清白的,都要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受害人没有工作如何要求误工费?
      一、受害人没有工作如何要求误工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受理费的具体标准如下:(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几种
      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几种一、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几种(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怀疑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怀疑虚假诉讼,如何处理怀疑虚假诉讼,如何处理?发现虚假诉讼该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一)建立虚假诉讼......


·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保密报酬等。法律允许劳动关系......


·怎么签署投标保证金协议?
      怎么签署投标保证金协议?投标保证金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保证甲方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就交纳投标保证金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


·农村违建养殖场拆除有补偿吗
      没有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农村违建......


·一般商标过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商标过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自己所拥有的一个商标,注册之后在有效期内想要过户给人,过户就需要到商标行政部门通过特定的程序才能完成,但是......


·2023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中规定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也就是说此时侵犯的法益就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而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在被认定为了犯罪之后,自......


·一、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


·入职几个月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我们知道签订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之后需要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但有些用人单位不会立即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入职几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