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职工什么情况可以随时辞职?

一、职工什么情况可以随时辞职?
  
  员工出现以下五种情况,可以无需向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就可以直接辞职走人。
  
  1、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的支付报酬。(比如:不给加班费,工资等)2、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无故调岗等)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让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不管在任何时候,只要出现上面五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甚至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相应的赔偿金。
  
  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哪些情况下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一月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职工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履行约定,如果单位存在违法情况给职工的利益造成伤害,或者不支付工资报酬,没有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随时辞职,不用提前向单位通知。辞职后,职工还应该保留追诉赔偿的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条件有哪些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条件有以下几条:1、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户进行用种、养殖、买房及其他销费。2、在当地信用社建要有农户经济档案。所谓农户经济档案就......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哪里
      一般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哪里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


·根据法律规定两个遗嘱哪个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两个遗嘱哪个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两个遗嘱在两个遗嘱内容和形式方面都不存在着瑕疵的情况之下,应当是以后订立的遗嘱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


·一、醉驾肇事杀人致人死亡的怎么处罚?
      一、醉驾肇事杀人致人死亡的怎么处罚?醉驾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


·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抚养费支付标准:婚姻法有规定
      抚养费支付标准:婚姻法有规定,双方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那方是需要支付给孩子抚养费的,抚养费主要提供孩子的生活、读书、看病等,只要孩子还没有达......


·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公司拆迁不让员工去新的地点上班,则属于单方解......


·怎么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怎么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一、怎么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


·担任挂名公司法人报税是必须的吗?
      担任挂名公司法人报税是必须的吗?我们您都知道企业和公司都是定期的要向国家上缴一定的税务的,对于公司的方面上缴税务是法律规定的是一定要执行的......


·夫妻有一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有一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有一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首先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


·非法集资的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非法集资其实最主要的就是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我们也可以说非法集资形式是属于经济类犯罪案件当中的一种类型。所以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集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