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有什么?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有什么?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4、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5、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综上所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比刑事侦查阶段增加,其可以查阅案件相关卷宗材料,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也可以合理的调查取证,收集对嫌疑人有利证据。这个期间,律师往往会向检察院提交一份书面的辩护意见书,争取免于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四川亲子鉴定费用是多少?
      四川做亲子鉴定的机构有好几家,但是专业与否,一定要了解后看清楚再去做。很多人想了解四川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看来费用问题这是很多做亲子鉴定的......


·一、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类型有哪些?(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


·已网签备案的房子怎么买卖
      已网签备案的房子怎么买卖?在房产局备案的房子不能一房两卖的,现在签订购房合同执行的是统一网签,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保障购房者的合......


·合同诈骗罪全部退赃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有些投资者在和对方签订了合同以后,并且前期也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事后合同的另一方却找不见人,或者完全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


·房产加名字财产如何分配?
      房产加名字财产如何分配?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产权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可理所当然地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通常来说是这样,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


·法律规定多少岁为童工?
      现如今,仍有一些地区存在非法雇佣童工的情形,这也严重损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但是法律规定多少岁为童工。其实您都知道童工,但是对于具体......


·职工个人的不安全行为跟公司对于用工安全的管理不到
      职工个人的不安全行为跟公司对于用工安全的管理不到位是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本原因,尤其是员工本人很多时候会为自己的不规范的操作付出一生的代价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则之四
      规则四为套取银行贷款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规则描述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


·管辖权异议在被告应辩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合理
      管辖权异议在被告应辩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合理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醉驾的流程
      醉驾的流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酒驾应当抽血化验,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确定是否酒驾,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属于酒驾,酒驾案件将会移......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犯罪?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犯罪?玩忽职守的认定主要是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