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如何让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有效?

一、如何让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有效?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可以推定“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 其它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形,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有效解决了前述问题。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我国法律上对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情况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必须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进行判决,双方在婚内达成的相关协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2023隐名股东有哪些特征?
      隐名股东有哪些特征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巨大的怎么判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巨大的怎么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在国家进行一些大的建设项目时,需要对一些土地进行征收,这时候,就会涉及到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的问题。对于被征收土地......


·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工程承包是许多单位必不可少的利益手段,对于业务往来,制定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对于新手来说,工程承包......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是否对提出时间有要求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是否对提出时间有要求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对提出时间有要求。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


·涉嫌寻衅滋事可以判缓刑吗
      涉嫌寻衅滋事可以判缓刑吗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


·进行司法鉴定后能和解吗?
      在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从而会去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进行司法鉴定后能和解吗?根据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后不同程度结......


·泸州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费用
      泸州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费用一、泸州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费用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工伤......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关在一起吗?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不一样性质的,但是都可能在判决前进行拘留,拘留也是有不同的含义的。那么,在我国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关在一起吗?在相关法律法......


·无证醉驾助力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无证醉驾助力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如果无证醉驾助力车怎么处罚无证驾驶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8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法律文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