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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不破租赁后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后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如果租赁合同一方违约的,应当依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买卖不破租赁不能适合的情况有哪些?
  
  1、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查封后租赁的房屋,不能适用该原则。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设定的租赁权应当无效。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而破产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终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断,如果破产财产变更所有权人,则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三、承租人哪些情况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综上所述,如果房子卖出的时候,有承租人在使用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到期,这样,租赁关系不受房子买卖的影响,一方违约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房子买方单方撕毁合同,将房子收回的,要给承租人两倍以上房租的赔偿,这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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