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侵害名誉权的报案可以吗?

侵害名誉权的报案可以吗?答案是可以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涉及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用以下的方式来侵犯公民权利的,情节较轻的会被拘留五日以下,或者会被罚款五百元以下;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会被拘留五日到十日,还可能被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有:1、行为人用写恐吓信或者是用其他的一些方法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的;2、以公开的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的;3、用捏造的事实来诬陷他人,目的是为了让他人受到治安处罚或是刑事处罚;4、以威胁、侮辱或是打击报复证人的;5、以发送恐吓、侮辱或淫秽信息等,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行为人有偷窥、偷拍、窃听或是散布他人的隐私的。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捏造并且散布虚构的事实,该事实达到足以贬损他人人格以及破坏他人名誉的程度了的,并且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又或者故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来损害他人的名誉的,造成了一定影响的,依照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行为人果是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侵犯的,那就构成了诽谤罪,但是如果是过失的话就不构成该罪。二、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典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我国的每一位公民都是依法享有名誉权的,那么名誉权也是不得随意被侵犯和败坏的,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后,当事人也是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如果因为侵犯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权人也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交通事故赔偿?
      一、交通事故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


·办土地使用证书要什么资料
      办土地使用证书要什么资料在农村地区,选择在家务农的人越来越少,并且也缺乏专业的种植技术。人们外出打工,导致许多土地就闲置下来了,有人看到了......


·一、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去工伤鉴定吗?
      一、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去工伤鉴定吗?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


·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什么规定?
      我们对于公司的方面的法律规定您肯定都会知道一些,公司法在我们国家是不断的更新的。对于公司我们都知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限责任公司,另一种则是......


·本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本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一、本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是怎样的我国的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是在2015年制定的,而正式实施却是在2016年的3月份。从此之后在家庭生活中遭受暴力对待的一......


·一、8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8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临时工辞职必须结算工资吗?
      临时工虽然和合同工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临时工辞职也是有工资的,那么临时工辞职必须结算工资吗?我国对临时工的保护力度不够,这个问题经常被提出,那么......


·刑事拘留押在看守所的最长时间为多久?
      刑事拘留押在看守所的最长时间为多久?最长的时间为37天。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