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分公司可以作为主体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作为主体签合同吗?不作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二、 相关说明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认定,必须在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情况内进行,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授权处理的,则分公司可以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合同的处理,否则是无法签订合同的,分公司应当严格服从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第一种叫做主体无效。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被拖欠怎么办
      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被拖欠怎么办一、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被拖欠怎么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微言教育”和“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同步开通......


·一、合同工随时可以辞职么?
      一、合同工随时可以辞职么?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


·一般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
      一般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


·对于合同毁约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合同毁约要承担责任吗?合同毁约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签订了合同之后,合同中有约定责任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说......


·身患什么病可以监外执行
      我们经常说的监外执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保外就医。但也不是只要罪犯生病,就可以申请保外就医,此时我国对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并且......


·被酒驾的撞了怎么处理
      1、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2、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3、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


·成都个人社保补缴流程是什么?
      成都个人社保补缴流程是什么?在成都个人补交社保,一般都是到社保中心的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的。个人需要携带1、被补缴人的社保卡2、经......


·新贷款服务居间合同范本
      新贷款服务居间合同范本贷款居间服务合同(范本)甲方:乙方: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


·《劳动合同法》关于孕妇的保护条例
      《劳动合同法》关于孕妇的保护条例《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业竞争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同业竞争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一、同业竞争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