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该怎么处理?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该怎么处理?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和对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赔偿对方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
  
  在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另外,《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由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要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而未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以履行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第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出租人并未即时表示反对。所谓未即时反对,就是指对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虽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出租人也未马上表示反对的。
  
  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则使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转变为不定期租赁。不过,出租人是否必须明知承租人有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事实,学说上有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合同期满当然应当终止,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即告消灭,承租人自然应当返还租赁物而不得继续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这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必出租人特别请求或主张。
  
  因此,如果出租人并不知道承租人继续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当然也就无法向其表示反对意思。对于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这一事实的,不能认为租赁合同可以当然地继续,并成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提前解除合同是双方都可以进行实施的行为,但是如果提前解除就会存在有违约的责任,一方不履行条款就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所以,合同在进行签订的那一天起就必须要进行遵守,不然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任,从而赔偿他人的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公司证明包括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公司证明包括哪些材料(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我们在日常的过程中,经常说的犯罪,都是以独立的个人,是说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可能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很少......


·买房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可谓是一件终生大事,通常会花费一个人甚
      买房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可谓是一件终生大事,通常会花费一个人甚至一家人的大部分存款,还可能在资金不够时要办理贷款,每个月背负不小的还款额而成为......


·工伤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吗?
      工伤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吗?一、工伤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吗?工伤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但是必须要先由鉴定伤残等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下来之后,向所......


·不得假释的条件都有哪些
      假释可以说是对罪犯很有利的一种制度,说的简单点其实也就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换言之,此时需要在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被假释,也就是......


·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如何反诉?
      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如何反诉?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


·企业注册资本大有什么影响?
      企业注册资本大有什么影响?公司注册资金大小对公司的影响:1、由于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金多,注册手续费就贵。虽然工......


·店铺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店铺转让协议书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授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


·对于口头性骚扰可以立案吗 一、对于口头性骚扰可以立案吗?
      对于口头性骚扰可以立案吗一、对于口头性骚扰可以立案吗?1、对于口头性骚扰有证据的话就可以立案,性骚扰立案需要认证或者骚扰短信、邮件等信息,......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


·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名誉权不同于荣誉权,这是人人都具有的一种权利,内容可好可好。生活中,有的公民名誉权被他人侵犯了,而自己还不得知,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