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出租人先提出解除合同计算违约金的办法是什么?

一、出租人先提出解除合同计算违约金的办法是什么?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非法律规定情形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很多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是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这时就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时,应该马上咨询律师的意见。二、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综上所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出租人可以先提出解除合同,这样承租人就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计算违约金按照实际损失,为了省事方便,实践中往往参考三个月租金作为标准。双方在违约赔偿上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走诉讼程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强奸致人死亡的怎么量刑处罚
      强奸致人死亡的怎么量刑处罚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土地只有五类土地一种:五类区片区片范围:白藤街道、斗门镇、白蕉镇、井岸镇、乾务镇、莲洲镇......


·公司法人承担公司债务是什么?
      关于公司法人是否要承当债款的问题,我们在这里说一下,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所以公司法人要承当公司债款职......


·故意伤害警察不拘留吗?
      故意伤害警察不拘留吗?如果是轻微伤,进行行政拘留,不得超过20天的拘留期限,如果构成轻伤以上,构成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下发逮捕令之间,可......


·房子过户后他项权证是什么?
      房屋需要被买卖,那么是不是只有房屋的所有权被买卖了呢?并不是这样的,房屋过户之后,有房产证的过户,也有他项权利的过户,那么有哪些是房屋的他项权......


·轻伤复原多久司法鉴定最好
      在我国的司法鉴定中,伤情是分一定级别的,其中轻伤就是级别最低的伤害。虽然说轻伤在所有伤情中级别最低,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人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


·网络诈骗3万的判多少年?
      现在网络诈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诈骗犯罪行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越迅速,就会有更多的犯罪分子通过许多不法的途径实施诈骗,所以我国对于互联网诈骗的行......


·监视居住到期没解除是自己办理吗
      监视居住到期没解除是自己办理吗不可以,在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之后,监视居住并非自动解除的,监视居住的解除需要由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具体的意见......


·新刑法怎样规定的贪污罪?
      新刑法怎样规定的贪污罪?一、新刑法怎样规定的贪污罪?新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是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1、一般强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批捕后的取保候审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一、批捕后的取保候审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