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买房子所欠的债,离婚后谁还债

买房子所欠的债,离婚后谁还债
  
  1、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2、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的:
  
  结婚后,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这个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这是因为房屋是夫妻一方贷款购买,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二、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分以下情况来分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1)实际分割
  
  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
  
  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2)折价分割
  
  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
  
  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继承权,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
  
  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由于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处理,这里面自然就包括了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理。而在分割房子的时候,很有可能是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同时也取得了房子的负债,但往往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所以,通常这种情况下,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的就应当对房子的负债承担偿还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拖欠抚养费可以加倍是否有依据?
      拖欠抚养费可以加倍是否有依据?不可以翻倍加钱的,会维持原判的。对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存疑不起诉算刑事处罚吗
      一、存疑不起诉算刑事处罚吗如果是存疑不起诉不算是刑事处罚。因为如果存疑不起诉此时是没有刑事处罚的。而且检察院在这个时候是没有收集足够的证......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哪些特点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哪些特点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起诉管辖地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起诉管辖地是怎样规定的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2......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怎样的一、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认罪认罚罚金可以减轻刑罚吗?
      一、认罪认罚罚金可以减轻刑罚吗?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是否可以相互继承财产?
      我国存在着不少再婚家庭,再婚家庭中,夫妻双方有可能都生育有孩子并在再婚后双方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关系也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我们知......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社会不断的进步,很多旧的地方都不适应当代的发展,都需要改造,那么我们就要面临征地的问题,因为征地直接涉及到自身......


·被告人认罪程序有什么规定?
      想让法官能够做出最公正和正确的判决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材料支持,而原告想要得到法官支持诉求的结果就需要主动提交完备的证据,但是如果被告直接......


·我国为什么不允许近亲结婚?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什么是近亲。近亲属于一定范围内拥有共同的祖先,一般指三代或三代之内。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两个要结婚的人属于近亲,则禁止结婚,......


·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责任一、工程质量不合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