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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管辖权怎么确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管辖权怎么确定?
  
  管辖权确定方式:由犯罪发生地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军事法院只管军人犯罪,假冒军人没有上军事法院的资格,所以还是由普通法院进行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待遇、异性的性爱等非物质利益。若行为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等等,不构成本罪。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冒充军人或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不论在行为过程中得到的非法财产的多少,只要实施了行为就得按照招摇撞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因为招摇撞骗罪本身就是一种行为犯罪,所以犯罪所得只能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并不能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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