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车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

一、车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车位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第二、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第四、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瑕疵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2、是否适用于“动产”。“租赁”,依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 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会发生车位纠纷,此类纠纷发生之后,虽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但是却不能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书写诉状之后向法院起诉。并且对于其他任何的动产纠纷,即使已经被租赁,也不会受到买卖不破租赁规定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财产由谁赔偿?
      一、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财产由谁赔偿?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财产由被帮工人负责赔偿的,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


·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的要怎样处罚
      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


·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可以作为证人吗?
      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可以作为证人吗?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本人不便处理案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亲属、社区工作者和律师都可以成为民......


·在我国收入来自女方离婚财产如何分
      女强男弱的婚姻关系在当今这个时代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现在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奶爸专门在家照顾孩子的,而女方在外挣钱养家的这种情况。这种现象在当......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


·婚姻期内男方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期内男方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一、婚姻期内男方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婚姻期内男方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只要另一......


·房本上土地使用年限没有规定吗?
      房本上土地使用年限没有规定吗?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没有使用年限的。2.但如果所购买的这套......


·疫情期间被隔离算旷工吗?
      疫情期间被隔离算旷工吗?不属于旷工行为,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员工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


·再犯和累犯什么关系
      没有关系。累犯与再犯的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的,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的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的时间上......


·保壳类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保壳类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大多具有盈利能力差、债务负担重等特点,管理层经营压力较大。为避免退市,该类上市公司具有通过重大交易或事项的特别安......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刑法》中仅仅对犯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实际上,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还需要考虑犯罪数额。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