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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孳息处理方式有哪些

存单质押孳息处理方式有哪些存单质押孳息处理
  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享有孳息收取权。
  (1)抵押权人、质权人对孳息的收取权是一种对孳息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孳息所有权在抵押权人、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之前应仍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的;
  (2)抵押人享有孳息收取权的期限是在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而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无此限制。
  2、孳息首先应用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是主债权。
  3、由于抵押权之设定并不移转物的占有,所以抵押权人收取孳息时有义务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该孳息。而动产质权之设定转移物的占有,所以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4、抵押物发生添附行为时的处理:
  (1)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及于补偿金;
  (2)与第三人共有时,抵押及于所享份额;
  (3)本人所有时,抵押及于物。
  5、从物的抵押权:
  (1)设定前为从物的,及于从物;
  (2)主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不及于从物。
  阅读了上文,我们知道存单质押孳息处理一般是归出质人的,但是如果在质押合同中作出了规定的话,在存单质押期间利息是可以归质权人的,也就是说在其书写存单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对存单的利息进行一个约定,如果想了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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