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自书代书可以变更遗嘱吗?

一、自书代书可以变更遗嘱吗?自书代书可以变更遗嘱,因为遗嘱书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公证遗嘱的,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自行变更的,变更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即以公证方式做成之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遗嘱人以不同形式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的形式高于其它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体现在该遗嘱是在国家公证机关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实性、合法性为国家公证机关所认可。继承法在规定了公证遗嘱形式和效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四种遗嘱形式和效力。其中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对自书、代书遗嘱形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以说明自书、代书和其他遗嘱形式与公证遗嘱形式一样,都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同时也说明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均可自由选择,公证遗嘱形式和自书、代书及其他遗嘱形式都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受法律的保护。自书、代书遗嘱应该说是遗嘱人独立自主,在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亲笔书写或者请人代写,是经过遗嘱人反复考虑、填写决定之后写成,但凡遗嘱人处分财产及重大事项选择立遗嘱的方式,从心理角度讲。处理重要事务必定要慎重思考,而不会草率行事。由于遗嘱的成立与其生效之间尚有一定的时间过程,也就是说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并不马上产生法律效力,也不对遗嘱人产生任何拘束力,这个过程如果说遗嘱人有些决定不成熟,不完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遗嘱人完全可以通过自书、代书随时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或撤销自己遗嘱。综上所述,允许公民写遗嘱安排好自己死后的所有事情是法律给公民最后的一项自由意思的权利,虽然写好了遗嘱也有了效力却也不能因此就限制了客观事实的变化,只要遗嘱被当事人改变或者用自书代书的形式重改了,也应该遵守遗嘱人的最后意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对员工的义务,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也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实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然而,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被认定为违法......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是怎样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是怎样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


·农村买房子要注意什么事项
      农村买房子要注意什么事项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员会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涂改就成为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行贿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贿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我国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 有极个别人员对于所谓的知识产权的
      在我国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有极个别人员对于所谓的知识产权的认识都是非常有限的,更不用说是知识产权贯标了。现在国家已经明确要求,知识产权贯标必......


·一、装饰装修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一、装饰装修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装修属于民事诉讼,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签订认定书的,如果我们对于认定的结果不满意,是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配......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事,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新员工入职后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呢?如果单位......


·老公不肯离婚要告我重婚怎么办
      老公不肯离婚要告我重婚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与合法的收养关系相比,事实收养关系只不过是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而其他方面都是一样的。实践中对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股权受益权转让信托法律法规是什么?
      股权受益权转让信托法律法规是什么?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受益凭证(beneficiarycertification)为一有价证券,用以表彰受益权。投资人购买共同基金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