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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经济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自诉经济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自诉经济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二、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诉的经济案件只要在范围之内那么就可以报警处理,但对于此案件也是有立案标准的,一般要达到一定要数额才可以进行立案侦查,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只要合法就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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