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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包括哪些?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包括哪些?
  
  一、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包括哪些?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渔业管理机构等,《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具体情况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渔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必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情况提交相关资料,但具体情况下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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