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离婚后增加子女抚养费如何起诉?

一、离婚后增加子女抚养费如何起诉?1、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抚养费的,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2、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一方在婚姻过程中曾经有过出轨”反应了道德有问题,这是有利于另一方的条件,但必须保留证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可以选择随父母一方生活。抚养费按照对方收入的20至30%计算,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3、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一般均分。4、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根据不同的时间是很有可以有变动的,如果抚养费的支付情况过少或者过多,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生活条件的变化,向法院起诉主张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支付情况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领导传销罪怎么处理处罚?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怎么处理处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


·网络炒股金融诈骗怎么报案?
      网络诈骗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层出不穷,这也就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益不可避免会受到损害。且不少人利用网络环境,买卖股票,实施网络炒股金融诈骗行为,......


·刑事自诉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郑州广发地产合同到期不退押金怎么办?
      郑州广发地产合同到期不退押金怎么办?如果是商业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对方不退押金,则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债务人欠钱不还要跑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要跑怎么办1.可以先到法院提出上诉,以免超出诉讼时效。2.或者把债权信息上传到平台上帮助催收。3.欠钱还钱天经地义,逃跑是解决不了问......


·我国他项权证期限是多长?
      我国他项权证期限是多长?他项权证是对房产具有涉及的相关权利的重要法律凭证,因此,及时申请他项权证以及保护好他项权证避免丢失十分重要。即便如......


·通常情况下怎样算集资诈骗
      集资也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有的涉嫌非法集资,甚至是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但是怎样算集资诈骗呢,您也是比较关心这个问题,了解集资诈骗,可以有效的......


·一、学生负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学生负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学生在交通事故中负伤而得到的赔偿标准主要就是各种人身伤害所对应的治疗相关费用等,比如医疗费、交通费、住......


·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一、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是多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一、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1.私募基金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基金有多种分类方法。在此,我们将仅以常用的投资对象进......


·高空坠物一起赔偿受害人吗?
      高空坠物一起赔偿受害人吗?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毋庸置疑,具体侵权人就在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