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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自诉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哪些自诉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一、哪些自诉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自诉案件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不告不理是自诉案件中的一大原则,而人们法院在对自诉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就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先进行调解。当然,自诉人也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和解。但要注意,要是属于第三类自诉案件的话,虽然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还是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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