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公诉转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公诉转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以下八种情形:(一)故意伤害案;(二)非法侵入住宅案;(三)侵犯通信自由案;(四)重婚案;(五)遗弃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只要符合以上8类情形,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畴,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即使提起,法院也会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我国的公诉案件数量是要比自诉案件的多,而其中一些公诉案件可以转为自诉案件,当然部分自诉案件也是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的。要知道,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之一就是提起公诉,这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院在决定提起公诉的时候,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需要向与自己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越级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劳动者应注意并不是所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


·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聚众淫乱罪之所以被列为刑事犯罪,就是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大,扰乱了我们的公共秩序。那么关于这个罪名的成立条件和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


·贷款房婚前买的算共同财产吗
      贷款房婚前买的算共同财产吗一、贷款房婚前买的算共同财产吗?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居住证过期多久不能再续
      60日。根据《居住证暂行条列》规定: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事项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事项有哪些?一、劳动争议规定的审查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仲裁申请受理、处理程......


·离婚可不可以要精神赔偿金?
      离婚可不可以要精神赔偿金?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怎么判罚?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怎么判罚?一、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怎么判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涉外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涉外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


·企业对外举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对外举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企业对外举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经济生活中,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外举债,以获得充足的现金流。但是,我国刑......


·在我国申请交强险赔偿程序是什么?
      国家其实也不仅要求所有购买车辆的司机必须要投保交强险,对于交强险的承保也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的。受到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交强险公司是不能够拒绝......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股东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股东什么意思?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