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所有权遵循同样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片综合价或者年产值标准,今后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宜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评估投入成本、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多项要素的基础上,核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所占的比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按核定比例分别受偿,承包人如已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利益应在核定比例内扣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程序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独立征收补偿,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权利。实施征地时,征地机关应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受偿主体地位,就征地补偿标准充分听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并告知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征地机关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登记的,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未经登记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协议。征收机关应当在拟被征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组)、乡(镇)公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登记手续。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的支付上,宜采取征地机关直接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或者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是国家与承包经营人之间直接的法律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无权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而直接支付补偿费的方式也可以避免出现截留、挪用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 法律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5、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6、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没有书面通知交回无效)。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7、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大学生在校期间和军人伏兵役期间,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被分配承包地的,不得收回;重新分配的,也有权获得承包地;
  
  9、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0、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发包方是否同意转让要进行下列审查:
  
  ①承包方尚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②转让合同存在被强迫签订的情形;
  
  ③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④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⑤转让承包地抵顶受让方欠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是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法定事由,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如无上述情形之一,发包方不同意转让或者拖延表态的,转让有效。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否则流转无效;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须具备,如果遗失须补办)。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运作还很不规范,建议直接诉讼)。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上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相关规定的介绍,您应该能基本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在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时也会有所警惕,不会轻易受骗。如果您在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情况,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普通人侵犯名誉权败诉怎么办?
      普通人侵犯名誉权败诉怎么办?侵犯名誉权败诉之后需要给当事人道歉,也需要给一定的赔偿。还可以起诉,在起诉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


·刑法修正案(九)禁止令是什么?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治社会,处处都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在保护我们权益的同时,又制约着我们的行为,既然我们身在其中,所以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


·一、原告有外遇起诉离婚可以吗?
      一、原告有外遇起诉离婚可以吗?原告有外遇也可以起诉离婚。不能因为原告有婚姻过错,而剥夺其诉讼离婚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第二十二条......


·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


·租房有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租房有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1、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2、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


·飞机误点多久可以赔偿
      延误4小时以上,安排休息场所,还需要提供购票折扣、里程等值补偿或现金补偿。目前,部分航空公司实行航班晚点4小时以上,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


·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一、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2、利息。包括......


·一、离婚抚养费是按月还是按年给?
      一、离婚抚养费是按月还是按年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钱?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钱?(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


·一、受害人交通事故单位吵闹怎么办?
      一、受害人交通事故单位吵闹怎么办?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具体赔偿额由法院判决。搜集证据,写好诉状,到对方住所地法院......


·法律规定的无锡工伤鉴定多少钱
      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经鉴定以后,方可确认为工伤,工伤经过合法的鉴定以后,需要对工伤进行赔偿的,但是随着地区的不同,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差异,在无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