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职务作品的发明专利归属是怎样的

职务作品的发明专利归属是怎样的
  
  一、职务作品的发明专利归属是怎样的
  
  新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五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延展三年。1993年1月1日后至今2013年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
  
  二、如何认定职务作品
  
  认定职务作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三、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相关的发明当事人在用人单位工作,发明的专利属于自身的实际工作内容。我国的专利部门在办理时,应要求这类用人单位递交相关的材料进行办理。取得相关的单位取得上级管理部门和专利的许可后,才可以安排相关的职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处罚规定有哪些《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


·我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建筑行业的人对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验收规范都应该是比较清楚的,而且现如今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已经形成......


·法院结案后赔偿款多久到
      多长时间能拿到赔偿这个是不确定的,得看被执行人名下有无财产,是否需要划拨存款、是否需要拍卖、变卖财产等。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耗时会比较......


·公民对地税行政复议怎么申请?
      我们平时只要金钱的收入就需要给国家提交固定额度的税费来支撑社会的运行,而税费的收取都是有专门的税务机关来进行操作的,而正是因为这样才会导致很......


·进行房屋买卖,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买卖给他人,需要注意的是,
      进行房屋买卖,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买卖给他人,需要注意的是,买卖的房屋必须拥有房产证。不同的地区,对于房屋买卖政策规定不同,那么,嘉兴第房屋......


·机动车道路救助基金如何申请?
      机动车道路救助基金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律师辩护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辩护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律师辩护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


·公司被收购了员工会被开除吗
      看具体情况:其一、如果收购后,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者需要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确需裁员的,员工会被开除;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员工不会被开......


·审查起诉时被告会继续拘留吗
      一、审查起诉时被告会继续拘留吗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


·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具体有哪些
      一,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具体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什么?
      我国的粮食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在价格以及播种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就是在确保粮食能够顺利的产生,因为一个国家的粮食问题始终是最为重要的事情,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