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的介绍了。农村的土地类型不一样,也决定了它的承包年限上的差别,因此相关法律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定的年限,这样做充分地考虑到了对土地尽可能利用的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个人通过通过中介行贿违法吗
      一、个人通过通过中介行贿违法吗违法,按行贿罪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方法包括哪些?
      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方法包括哪些?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其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


·刑事应当回避情形主要有哪些
      刑事应当回避情形主要有哪些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新婚姻法 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孩子是家庭的焦点,每个家庭都在认真呵护孩子,确保能够给孩子一个很好的成长环境。但是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您对于新婚姻法的内容不是很了解,对于新......


·抚养费后还要额外付费吗?
      抚养费后还要额外付费吗?需要;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


·公司没有五险可以随时辞职吗?
      公司没有五险可以随时辞职吗签了劳动合同却没有购买五险一金的话是可以马上离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


·没结婚有探视权吗?
      没结婚有探视权吗?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司法解释说立案标准是多少钱?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司法解释说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三......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


·刑事诉讼法单位判决书范本是怎样的?
      刑事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但是在刑法当中涉及到的单位犯罪还是比较少的,相较于个人来说,如果单位触犯刑法的话也是会受到处罚的,那么刑......


·在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中
      在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中,我们用的比较多的就是协商、调解和诉讼了。然而,除了这些方式可以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外,其实有些时候申请仲裁,也不失为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