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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贿是连续犯还是继续犯?

一、多次行贿是连续犯还是继续犯?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属于连续犯,持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对同一个人多次行贿属于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二、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
  
  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
  
  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
  
  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那么,什么是同种罪名呢?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种罪名。第二,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个法条包括了几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属于具有几种选择性行为和选择性对象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连续实施了数个不同行为形式或不同犯罪对象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连续犯。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
  
  以上就是多次行贿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行贿的具体情况也应当由司法机关来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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