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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驳回起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一、驳回起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驳回起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简而言之,驳回起诉不等于没有起诉,而原告也应该根据法院驳回起诉的原因做下一步的打算,如果不驳回起诉的原因是被告不明确的话,那一定是因为原告自己写的民事诉讼状不够简洁明了,如果不是该法院受理的,那就再行确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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