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中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中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中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公开,但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仍然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一项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前提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或利用独一无二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则不具有实用性。
  
  再来说说外观专利: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和美观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美观性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根据《专利法》中的要求,申请授予专利的主题,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同时,还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若是在授予了专利权之后,任何人发现专利权有不符合授予专利任何一个条件的,那都可以以此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一、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有下列措施:1.每月组织一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标准,......


·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是哪个机关?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


·夫妻共同共同债务解释是什么?
      夫妻共同共同债务解释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侵犯消费者权益怎么处罚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怎么处罚?
      侵犯消费者权益怎么处罚一、侵犯消费者权益怎么处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


·偷税漏税与避税的区别有哪些?
      偷税漏税与避税的区别有哪些?1、法律效应不同:避税是合法的,是不违法的,这是与非法的偷税漏税根本的区别。2、目的不同: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缴税、......


·房地产违约应注意什么
      房地产违约应注意什么1、购买商品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的时候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2、购......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涉及到侦察办案工作的展开,期间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取得大量的证据。而证据的种类又分为很多种,根......


·已经签订合同的书出版社能退稿吗?
      已经签订合同的书出版社能退稿吗?不能;作为当事人可以诉讼来解决,合同违约是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


·商业拆迁是否可以进行强拆?
      商业拆迁是否可以进行强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拆迁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商业拆迁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且进行补偿后,被拆迁人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哪些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哪些亲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司已经出具辞退证明员工要赔偿是否合法
      公司已经出具辞退证明员工要赔偿是否合法?1、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要赔偿金的行为就不合法,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