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立案和量刑是极为重要的两个部分。了解立案和量刑的标准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的生活,还可以为评价他人的行为提供重要的衡量指标。为了解决您的疑惑,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分别总结了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立案标准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二、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
  
  第一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 【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 【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 【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 【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 【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以上就是我国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我们提醒您,上述标准仅仅只是一般原则,具体生活中,针对不同的案件(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院可能会采取不同于标准的做法。所以,您在评价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标准来进行判断,需要结合全案进行评价。当然,由于评价过程的专业性较强,在复杂的案件中,如果您不能够准确的对事件进行定性,建议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劳动合同法解聘补充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解聘是指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解聘的原因用人单位是需要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的,如果非员工本身的错误导致公司解聘的话,员工是可以得到赔......


·怎么在异地起诉离婚
      ?由于夫妻离婚的方式不同,因此对办理离婚手续的地点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其中,要是协议离婚的话,则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但如果......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退不退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退不退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但是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自留地被征用有补偿吗?
      农村自留地被征用有补偿吗?农村自流地被征用的补偿需要分情况看,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


·工程建设中,遇到在投标有效期 特殊情况怎么办?
      工程建设中,遇到在投标有效期特殊情况怎么办?一、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


·借款时要审查借款用途吗
      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比较普遍的,有的人借款是为了送孩子上学,有的是为了家里盖房子,但这些借款的目的出借人需要了解吗?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借款时要......


·一、工伤保险待遇受理回执单样板什么样?
      一、工伤保险待遇受理回执单样板什么样?________工伤保险处(科):你处(科)编号为________的关于提请督促________________(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一、建筑工程风险的概念所谓建筑工程风险就是在建筑工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结果差异的可能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怎么写?在现实生活中土地的流转与转让总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中国虽说地大物博,但是我国人口众多。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


·公司裁员赔偿金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裁员赔偿金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者是是谁?
      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者是是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国企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创新能力,纷纷进行改制。企业改制是程序比较复杂,制订方案后,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