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1、先并后减是先合并数罪的宣判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后确定一个刑期
2、先减后并是前罪宣判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剩余刑期和后宣判的刑罚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并后减”。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该没有判决的罪即为漏判之罪”。构成漏判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但是,直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被发现。
(二)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被发现。
(三)该漏罪必须是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已过追诉时效的,由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已过,不能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减后并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具有如下特点:
(一)该新罪必须是在前罪判决宣告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新实施的犯罪。
(二)该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同一种罪,均应依法单独作出判决。
(三)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 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把前罪判决中已经执行的刑期减去,再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残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是属于两种独立的法条而且两种的区别也是很大的,一种是先减再合并计算刑法,而对于另一种是先合并再减来计算刑法,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但最主要的就让犯罪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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