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合约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合约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二、违约金上限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因为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以及惩罚性的性质,所以在合同的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约的行为后都是要承担赔偿义务,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协商情况确定,当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约的行为后都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一、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


·怎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


·喝酒打架的案子怎么断?
      对于我们国家的一些偏远地区,可能更容易发生寻衅滋事的相关行为,也是由于监管不善,那么喝酒打架的案子怎么断?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打架斗殴的......


·一、没结婚只送了彩礼孩子判给谁?
      一、没结婚只送了彩礼孩子判给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为了促进各地区住房建设、工程施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为了促进各地区住房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合规,各地区政府根据地区情况,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在2014年,辽宁省住房和城......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互联网的环境具有虚拟性,故而不少网络用户认为可以随意跟帖评论,甚至发布不实言论,针对这一现象......


·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一、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医疗保险报销有期限吗?
      居民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总会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受到伤害或某些疾病,而这去医院治疗就有可能需要大量的医疗费,对于贫苦之家会是一个困扰。但是好在......


·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传销是一种犯罪活动行为,因为它扰乱了社会活动秩序,并且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传销对于一些知识或者辨识力不够的人而言具有一定的洗脑性,不......


·新婚姻法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的自由,在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下,离婚率随之上升,离婚带给人们的痛苦不仅仅在感情方面,夫妻共同经营生活多年,离婚的时候避......


·房屋遗嘱公证需要多少钱?
      房产遗嘱公证费用是多少房屋遗嘱公证是发生在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去办理的公证手续。房屋遗嘱公证费用问题: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