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医疗事故有几种处理方式

医疗事故有几种处理方式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所谓“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是指病员或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等不良后果,在认识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认识,以及双方在认定性质上无分歧,即都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处理上却各持不同意见。即使如此,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3、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二、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有哪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出于过失,通常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从而给就诊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医疗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的话,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对待处理。而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可以区分为四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买房子需要哪些程序 房屋交易流程:
      买房子需要哪些程序房屋交易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


·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法院是否应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九级工伤能有多少赔偿?
      九级工伤能有多少赔偿?九级工伤能有8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此之外的医疗费用,还有误工时间的赔偿费用,都能够得到赔偿。一次性伤......


·交通逃逸与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逃逸与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


·刑事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情形
      一、刑事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


·根据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


·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哪个罪重?
      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哪个罪重?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犯罪事实来才可以认定哪个重,强迫交易罪是根据《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


·两个小孩共同抚养权如何取得?
      现在国家已经开放了二胎政策,只要夫妻双方愿意孕育二胎,那么这个家庭可以拥有两个孩子。但是有些家庭可能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会出现同......


·民法总则对胎儿的保护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民法总则对胎儿的保护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对胎儿的保护是怎样进行规定的胎儿法......


·什么是房屋公摊面积?
      什么是房屋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即指各产权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