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房屋租赁合同(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三)《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因为现在对公积金的使用不仅仅限于购房,如果是提取出来缴纳房租的话,也是允许的。而要用到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就需要在租房之后将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当然,办理房屋租赁的备案手续,还可以方便外来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入学就读。虽然,从租赁合同生效角度来讲,不需要租房登记备案。但是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备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取保候审的犯人能否结婚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此时经过批准后,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暂时的不被关押。在取保期间,要求遵守一定的规定。那么此时取保候审......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风险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风险呢?而在哪些情况下单位是可以扣除员工......


·擅自离职工资什么的都不是问题
      擅自离职工资什么的都不是问题,最令人担忧的是擅自离职社保怎么办?毕竟社保中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养老问题、医疗问题、就业问题等等,与自身的现......


·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1、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起诉要求还款后,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


·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哪些?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


·一、参保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合法么?
      一、参保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合法么?1、根据有关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


·欠款不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欠款不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其偿还本金,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


·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怎么规定?
      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怎么规定?近年,医疗纠纷在我国逐渐增多,由于医疗事故中赔偿项目包含种类太多,而不同项目收费规定也不相同,因此,不清楚赔偿金额......


·借贷中可以约定较高利息吗
      借贷中可以约定较高利息吗一、借贷中可以约定较高利息吗贷款可以附带利息,但是利息超过一定的程度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利......


·车祸伤期误工时间应该怎么确定
      车祸伤期误工时间应该怎么确定一、车祸伤期误工时间应该怎么确定?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


·劳动仲裁需要多久时间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