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缓刑执行完后发现漏罪能否数罪并罚?

缓刑执行完后发现漏罪能否数罪并罚?缓刑执行完后发现漏罪不能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的,不再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撤销缓刑的时间条件应是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则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缓刑条件。“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者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后一种情形下,应视为缓刑已经执行完毕,只能对余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科刑,不适用数罪并罚。二、缓刑考验期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在当代社会一般情况下缓刑他也是我们国家具体的刑罚的执行的种类之一,所以在缓刑执行完毕之后,就不再执行其他的刑法了,这个时候发现还有一些其他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够数罪并罚,而是需要进行重新的调查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购房违约金起诉时效三年吗?
      购房违约金起诉时效三年吗?当事人请求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第一百八十......


·取保候审是由什么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由什么机关执行一、取保候审是由什么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一般有侦查机关执行,一般是公安局,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执行。二、取保......


·离婚协议约定继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约定继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一、离婚协议约定继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继承权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遗产继承应该是单方法律行为......


·地基与基础工程可以分包吗
      不可以,地基与基础是主体工程,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其它分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应该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应该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


·养老分红保险有哪些
      养老分红保险有哪些特点?一、什么是分红型养老保险?养老分红保险指的是具有分红功能的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一种,养老分红保险稳定,安全,不会......


·弄清楚被辞退的原因及其合法性
      弄清楚被辞退的原因及其合法性首先要弄清楚公司为什么辞退你,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符合,那......


·人损残疾赔偿金九级标准是多少?
      人损残疾赔偿金九级标准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非法集资5000万元判多少年?
      在公司运转或个人中想要自己的利益获得最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难以从现有的金融体制中获得所需资金,则会进行非法集资。我们都知道非法集资,需......


·把诉讼标的物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把诉讼标的物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把诉讼标的物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因为这种做法侵犯到了对方的利益,如果是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诉讼标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