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公摊面积被邻居占用了怎么办?

?一、公摊面积被邻居占用了怎么办1,向物业反映投诉,要物业限期处理。并且留好证据证明。在违章前期处理比后期更好。2,物业不作为的话,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并且留好投诉回执。3,向地区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热线反映,要求处理。并可以通知媒体跟进。其实,小区违建物业责任最大。现在许多地方的小区物业,要管好小区装修和违建是比较容易的。装修一般都要报建才能放行的,如果物业不开这个口子,哪儿可以装修,不报建材料都进不来,就谈不上违建了。二、房屋公摊面积包括哪些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根据规定,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如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避难层 (室)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这些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对于小区内的公摊面积,这可以说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并非是某个业主所有的,因而每个业主对公摊面积部分都享有使用权,但在行使自己对公摊面积的使用权时,不得妨害其他业主同时使用,否则的话就会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况,权利遭受损害的业主也应该采取恰当的措施来处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离婚后可以不协商探望孩子吗?
      一、离婚后可以不协商探望孩子吗?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


·一般案情轻的检察院会批捕吗
      一、一般案情轻的检察院会批捕吗?案情轻检察院也可能会批捕,批捕和案情轻重并无直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包括的内容有哪些?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主张按照伤残系数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还可以精神损害抚慰金。1、残疾赔偿......


·逾期还房贷致买卖合同被解除是否可以?
      逾期还房贷致买卖合同被解除是否可以?逾期还房贷致买卖合同被解除是不可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任一方不得随便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由......


·同居关系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
      同居关系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狭义的同居关系。同居是男女双方在没有依法获得正式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生活状态。这......


·构成抢夺罪能适用缓刑吗
      成立抢夺罪能否判缓刑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法律没有......


·精神患者杀人要负刑事责任吗
      精神患者杀人要负刑事责任吗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


·
      一,店面抵押违约金额是怎样赔付的合同有约定的金额的,就按这个金额赔偿。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是解决此类事情的关键,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就......


·随意变道压实线怎么处罚
      车辆在红绿灯路口随意变道、压实线很容易引发轻微交通事故,一旦被“电子警察”抓拍可处200元罚款记3分。此外,如果司机不留意路面上的交通标线,车辆......


·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么?
      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么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因其犯罪成立的要见是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如果在犯罪准备阶段被制止或者主关停止该行为,则......


·工伤赔偿有误工费吗?
      工伤赔偿有误工费吗?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