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当事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偿吗

当事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偿吗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的情况: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肇事问题的保险赔偿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来操作,不是你说怎样解决就可以怎样处理,但是自己的合理需求,在既定的法律基础上,问题的处理就会比较简单,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多加践行,进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自己的直接损失。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有效吗
      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有效吗一、主合无效了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


·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可以上诉吗?
      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可以上诉吗?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债权确认函中断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债权确认函中断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该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中断之次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就意味着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


·盗墓二级文物判多少年?
      盗墓二级文物判多少年?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掘古墓葬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离婚赔偿金额太低怎么处理?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赔偿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没有离婚赔偿金额的相关规定,因为赔偿金的数额不好确定,那么离婚赔偿金额太低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我......


·股权质押补充协议的内容
      股权质押补充协议的内容一、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名册5、公......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世界成为了一个地球村。人们接受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很多人选择了离婚。离婚逐渐被人们接受。离婚之后,......


·劳动争议案件集体诉讼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集体诉讼是什么一、劳动争议案件集体诉讼是什么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


·没有结婚证宝宝抚养权归谁
      没有结婚证宝宝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1、非婚生......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没到期可以辞职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


·一、离婚案件未主张财产分割可以判决离婚吗?
      一、离婚案件未主张财产分割可以判决离婚吗?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