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一、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职业病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患有职业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员工患有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劳动者被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目前在我国,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在微信上购买货物,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并约定收货地,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


·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修改了哪些内容?
      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修改了哪些内容?《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第十条后增加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计算层数,不足2.2米不计算层数,......


·大连市10级工伤鉴定补偿费用有哪些?
      工伤事故是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自己的岗位上难免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工伤鉴定。那么,大连市10级......


·洗车店劳动合同签订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洗车店劳动合同签订时有哪些注意事项?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能否和精神病人离婚?
      有的可能在婚后因为一些事情而变成了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可能他的配偶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就会选择离婚。那么配偶此时可以和精神病人离婚吗?精神病......


·二手房能延期过户吗?
      二手房能延期过户吗在二手房的交易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买卖双发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并不急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等待一段很长的时间之......


·欠钱不还找不见人应该怎么办?
      欠钱不还找不见人应该怎么办?1、对于债务人有能力归还、但就是赖账不还的问题,债权人要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欠款欠条,在多次正常催讨仍然无效的情况下......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


·相约自杀违法吗,相约自杀是否违法
      如今的人们对生命都比较漠视,有些在生活中工作中受到打击的,动不动就想到去死,甚至还有人相约自杀。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相约自杀违法吗?关于......


·个人所得税误报退税需什么资料?
      个人所得税误报退税需什么资料?(一)、办理条件: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误交税款。(如: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


·一、个人提出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一、个人提出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