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附义务的遗嘱可以改变吗?

附义务的遗嘱可以改变吗?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够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即乙只能就其对该房产所有部分进行变更遗嘱继承,其无权就整个房产进行变更遗产继承。且新设立的遗嘱应当经过公证其效力才能够优于第一份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乙就该房产自身享有部分撤销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丙仍然享有继承该房屋一半产权的权利。或者丙可以彻底放弃继承该部分产权,要求乙返还丙先期支付的款项。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遗嘱是由遗嘱人进行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相关处理的一份声明。如何人不得对遗嘱人所进行设立的遗嘱进行相关干涉。并且继承人不得擅自更改遗嘱人所设立的遗嘱。如果有相关权利人认为继承人所相关行为违反了遗嘱人的相关遗嘱,可以提起诉讼,取消继承人的相关资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嫌疑人要去吗?
      一、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嫌疑人要去吗?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嫌疑人要去。1、醉驾案件,全称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


·专利共有合同如何起草?
      专利共有合同如何起草?专利开发人对于专利享有独占权和使用权,但是有时候往往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能力有限,不能够独立完成专利项目的开发,这个......


·法律故意伤害理赔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故意伤害理赔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


·拟是职业病公司不配合去做职业病鉴定怎么办
      拟是职业病公司不配合去做职业病鉴定怎么办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21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者......


·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包括隐私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包括隐私权?一、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包括隐私权?名誉权不包括隐私权,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二者都是与精神利益有......


·老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
      老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房屋不存在使用年限的概念,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到期后在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作为业主可以继续缴纳......


·审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审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工商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工商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1、工商局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主要是法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顾名思义,应是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需要填写的表格。那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