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刑法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它违反法律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去筹得资金,在法律上,对于非法集资的数额有相关的规定,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才算是犯罪行为,而刑法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罪名,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刑法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法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出,尤其是刚刚出台的解释,对富有创新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众筹和P2P模式的影响极其大。简要分析如下:
  
  (一)对P2P的影响
  
  关于P2P问题,之前央行曾经指出三条红线,这些红线其实就与非法集资有关。具体如下:
  
  央行界定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P2P平台回归中介属性中国式P2P网络借贷野蛮生长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资质疑,两者界线有望进一步明朗化。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给出了明确的风险警示,要求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
  
  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在央行条法司上述人士看来,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
  
  同时,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由上述看出,无论是央行官员划定的界限还是两高的解释,都剑指非法集资,对于依靠平台公平募集资金承诺回报,为己所用或为他人所用的P2P模式,都可能存在触犯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风险。
  
  (二)对众筹的影响
  
  众筹有4种模式,股权类、债权类、回报(或奖励类)及捐赠类。其中债权众筹在国内体现为P2P这种形态,业界已经专门把其划分为互联网金融一个门类,因此,我们所说的众筹是不包括P2P在内的侠义的众筹。下面就分类进行分析:
  
  1、对于回报类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 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2、对于捐赠类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3、对于股权类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危害社会大众,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帮助他人一起非法集资也是同样构成了犯罪的罪名,所以若是身边发生了有非法集资的事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如果你还想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更多内容,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可以吗?
      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可以吗?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借款利息的30%,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约金在性......


·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
      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可以是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户口所在地,但不能是两者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一般来说,离婚......


·对于租售同权,很多第一次听到的朋友可能不太理解是什么?
      对于租售同权,很多第一次听到的朋友可能不太理解是什么意思。租售同权也就是说,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各地政府对于租售同权的具体规定稍有不......


·没买划痕险车子挂到墙怎么办?
      什么是车身划痕险划痕险即车辆划痕险,它属于附加险中的一项,主要是作为车损险的补充,能够为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提供有效的保障。二、车身划痕险......


·一、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赔偿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赔偿有哪些?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一、离婚前小三怀孕重婚罪吗?
      一、离婚前小三怀孕重婚罪吗?第三者怀孕也不一定就构成了重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


·军人离婚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算
      虽然我国对军人婚姻规定了很多保护,但也不是禁止军人与配偶之间离婚。而即使在离婚的时候比较特殊,但此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面,其实也是......


·工伤出院后复查算不算治疗期
      工伤出院后复查算不算治疗期一、工伤出院后复查算不算治疗期社保或是单位。复查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如保险不报也应由单位负责,如果双方都不报,......


·商标变更地址申请书怎么写?
      一、商标变更地址申请书怎么写?商标变更地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商标注册号及变更前后地址等内容,申请书具体内容及格式如下:变更商标申请人/注......


·彩礼返还比例怎么算,怎么承担彩礼返还的举证责任
      通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即使可以返还彩礼,其实很多时候都无法全数返还了。可能此时当事人......


·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有哪些类型
      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有哪些类型一、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有哪些类型(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