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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询问被害人是什么?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每年的修改完善越来越完整,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但是很多人抱有疑问,不清楚刑事诉讼法中询问被害人是不是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被害人是什么?下面就刑事诉讼法询问被害人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询问被害人是什么?
  
  被害人询问的程序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证据收集人员询问被害人的步骤、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履行的法律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及三机关有关实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各种规定,询问被害人的程序内容主要包括询问步骤及方式方法等两个方面:
  
  1、询问被害人的步骤。三机关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注意并采取的步骤主要有四点:
  
  (1)确定询问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三个:
  
  一是被害人的所在单位;
  
  二是被害人的住处;
  
  三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证据收集人员应当根据被害人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有效的询问地点。
  
  (2)出示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的出示,在学理上主要是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有关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有调查权;
  
  二是特定的证据收集人员其证据收集行为是受到有权调查机关的委托任命的。
  
  (3)告知回避权利。受委托任命的证据收集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特定人员回避。
  
  (4)讲清法定义务。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陈述,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匿有关事实。
  
  2、询问被害人的方法。三机关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注意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应当坚持个别询问。如果同一案件中有数个被害人,应当一个一个被害人地依次进行询问,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内对两名以上的被害人进行询问。另外,在询问被害人时,与案件调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
  
  (2)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员,证据收集人员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使得被害人可以消除恐惧心理,得以如实陈述。
  
  (3)如果被害人对证据收集人是的询问愿意回答的,应当让被害人做完整的陈述,证据收集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尽量不予打断,并在询问过程中适时向被害人提问。以查明对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相关事实。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 日)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剪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④《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1999年9月4日)
  
  八、检察人员在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告知证人、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共场所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从十九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被害人时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情况是完全不同的,讯问被害人时的讯问地点就可以是多个地点,可以到被害人的单位或者通知其来公安机关等。在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可以根据本文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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