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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生交通肇事其实并不可怕,因为此时肇事并不一定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要是肇事者留在事故现场,积极的配合处理事故,抢救伤员和财产,减少造成的损害,那么最后的处罚也是相对要轻一些的。不过现实中却经常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那这个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主要就包括了三个方面,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内容,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当然交通肇事也只有在符合了一定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时候逃逸就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此时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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