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行政处罚没收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没收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收入的,会按照行政处罚没收程序流程将此部分财产进行没收,为了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国家机关在立法时,制定的没收程序是较为严格的,具体来说,该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二、行政处罚的没收程序怎么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设定此项法规的目的是,是使得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是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那些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权益受到侵害,都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都有哪些
      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都有哪些其实在很多犯罪当中都是规定了好几个量刑档次的,其中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即使触犯的罪名都是一样的,但最终给予行为人......


·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由于债务的转移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法律对债务转让的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须有有效债务存......


·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的赔偿包括物质方面的赔偿与精神方面的赔偿,其中物质方面的赔偿计算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而精神方面的则就比较......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建筑装饰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工程质量有保证,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让市民使用放心。但是如何保证建筑......


·复婚后原协议怎样解除
      复婚后原协议怎样解除一、复婚后原协议怎样解除1、双方可以就离婚协议签署新的补充协议来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协议约定;2、依据法律规定撤销离婚协......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联系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联系是什么?联系: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对于批捕后还可以侦查吗?
      一、对于批捕后还可以侦查吗?会继续侦查,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因为刑事案件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作出明确确定是维以操作的。......


·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的形式有哪些?
      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的形式有哪些?因为职务之便,贪官容易利用自己本身的职位来进行贪污,我们听过很多小官大贪,例如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人们常......


·确立集体企业改制新政的方案有哪些
      确立集体企业改制新政的方案有哪些?只有通过正确的改革途径和改革方式来进行集体企业改革新政才能让集体企业更好的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发展生存,导......


·工地摔死人哪几方负责?
      工地摔死人哪几方负责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


·产品质量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产品质量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1、协商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商量解决,通常当事人之间要达成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2、调解企业主管部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