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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法定减轻情节都有哪些

虽然大多时候出现了受贿犯罪的,可能就会有行贿犯罪,但受贿罪与行贿罪之间其实并不是必然的。很有可能在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其实行贿的人并不会被认定为行贿罪。而认定构成受贿罪的时候,如果同时符合一定的情节,也是可以对罪犯减轻处罚。那受贿罪法定减轻情节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本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受贿罪法定减轻情节有哪些?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⑵防卫过当;
  
  ⑶避险过当;
  
  ⑷中止犯;
  
  ⑸从犯;
  
  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⑷预备犯;
  
  ⑸未遂犯;
  
  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后自首的;
  
  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在对刑事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有可能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也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时候。不过此时实际对应的情节要求不一样。上文本站我们就受贿罪法定减轻情节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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