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如果和公司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在某些决策上发生了争议,在一般情形下,可以有公司内部的其他权力机构进行调解。但如果是涉及到某些重大侵犯股东权益的事项,那股东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并且我国公司法当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形。
  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一)股东与股东的诉讼。
  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对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尚不够明确和全面,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在《公司法》中,我们没有发现“公司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股东与公司的诉讼。
  此类诉讼应当说在股东诉讼中较为普遍,其又分成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涉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种情况为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种情况为涉及公司股权收购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当然第三种情况也可能涉及到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此类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善管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中涉及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它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因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侵害其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第二种情况应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另《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也是股东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外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
  此类诉讼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人、侵权行为人而采取的诉讼,也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内容。因为按该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仅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即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另外,在此类诉讼中,考虑到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诉讼结果对公司利益的影响,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比如公司长达五年的时间都不向股东分红,或者涉及到其他财产利益的事项侵犯了股东的权益。再有就是,其实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某些比较复杂的情况,通过协商根本没有办法解决的话,有相关证据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不过公司的正常运转还是要依靠各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和谐配合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应届生劳动合同签多久比较合适?
      应届生劳动合同签多久比较合适?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机关延期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机关延期的原因是什么平时可能大多数的公民不会去专门的关注于我国行政处罚当中听证的这一规定,所以我们觉得大多数人知道行政处罚......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两种例外情形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两种例外情形是什么?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公司法股东转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股东转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


·关于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解释罪名: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


·房产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房产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钱房子是您用于居住的地方,因此对于每一个朋友都是很重要的,因为现在是法治的时代了,房产的买卖也会签订合同的,同时最重......


·一个职工在入职公司之后
      一个职工在入职公司之后,可能会要签订劳务合同,这也是在维护双方的一个权益的措施,那么大部分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在......


·放火罪与失火罪有什么不同
      不管是故意放火的还是过失导致火灾的,在我国均会构成犯罪。即放火罪与失火罪。当然由于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因此法律规定的处罚是不同的。......


·离婚协议抚养费额度的标准是多少?
      婚姻是两人爱情的收获,如果在婚姻中感觉不到了幸福或者是感情破裂,那么就可以选择离婚,如果是有了孩子的情况下,在离婚时会签订一份关于抚养费的协......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问题,我国也是有规定的,不能任由当事人随意的申请工伤认定,这无疑是不利于事故的处理。那现在,我国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的方式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的方式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的方式是什么?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