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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防坠物的措施有哪些?

现在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在高空施工的农民工,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并且要保证随身物品不得坠落。否则在高空坠落的物品砸到人后,轻则受伤,重则有生命危险。作为施工单位,也应该提高管理水平,那么,高空作业防坠物的措施有哪些?我们通过本文学习下相关知识。
  一、高空作业防坠物的措施有哪些?
  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多发生在各类登高作业、脚手架作业、塔吊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空口、临边作业时。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实施。2、高墩、架梁施工等高空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的设计检算,严格按设计进行安装,并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高空作业超过3米以上者必须系安全带,必要时设置防护网等防落设施。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高血压、心脑血管病人登高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大桥墩身施工模板、脚手架及支架均采用缆风绳加固;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预防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能够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受教育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5、施工现场必须在相应部位、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张挂,夜间设红灯示警。六级以上大风,为确保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应停止高空作业。
  二、高层业主乱扔东西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非常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综上所述,作为施工单位,做的安全施工是很重要的,高空作业防坠物的措施有很多,主要控制方面有人员、设备材料及环境等。对于施工人员,要加强培训,确保其安全上岗。在施工现场,也应该设置警示牌,做到时刻提醒。由于高空作业环境复杂,在天气不佳的时候,应当避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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