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国家行政机构,为了实现当地城区建设的需要,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征收属于公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现行法可以知道,在征收土地之后,被征收者是可以领取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我国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若在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征收主体,要征收属于自己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请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对于拒不支付的情形,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驾驶员涉嫌醉驾保险公司赔偿吗?
      一、驾驶员涉嫌醉驾保险公司赔偿吗?醉驾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的,这样的规定符合国家严厉打击醉驾的政策。《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一、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


·强制加班导致流产该如何办
      雇主可拒绝安排女性雇员在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加班的,可以向劳动检查员投诉,劳动检查员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


·职务犯罪立功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职务犯罪立功的特别规定是什么?职务犯罪立功的特别规定是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


·一、车子被无驾照的人醉驾会被扣留吗?
      一、车子被无驾照的人醉驾会被扣留吗?会的,酒驾扣车,在接受完行政处罚以后,可以将车提回来。1、酒驾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


·公积金贷款多久到账
      从提出申请开始计算,到成功放款,时间应该在20-30天时间。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后,信用部门还要对你的信用等级进行评级,这个时间约一周;然后公积金管......


·认股权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认股权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认股权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发行人股本权证的发行人为标的上市公司,而衍生权证的发行人为标的公司以外的第三......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无子无财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无子无财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无子无财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登记情况、离婚的原因、无子女无财产的双方意见以及......


·银行担保人有什么责任2023
      银行担保人有什么责任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如果碰到欠钱不还怎么办?
      如果碰到欠钱不还怎么办?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持证据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由于民间借贷一般都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