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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滥伐林木的行为与盗伐林木的行为其实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毕竟《刑法》中也是将这两个行为规定为了两个不同的罪名。而不管是滥伐林木罪还是盗伐林木罪,法律方面都是有相应规定的。那滥伐林木罪法条规定是怎样的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滥伐林木罪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等。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阅读了上述内容之后,您应该清楚滥伐林木罪法条内容是怎样的吧,其中主要对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规定,在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对罪犯判处7年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在一般情节下,则此时如果同时满足缓刑条件的话,其实获得缓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建议委托律师来帮助争取一下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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