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就是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就是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了,但现实中有的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就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如果产生了纠纷,就要求证明存在劳动合同。那此时怎样证明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有助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以上文件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有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代表的签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如某用人单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后,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的签名。4、录音、录像、照片如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5、网络聊天信息用人单位网页上的各种公告消息;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但劳动者实现必须先证明此种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是谁。6、手机短信往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同样需要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提醒:证据的类型、来源、搜集方法等,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但不论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养成搜集证据的习惯,才能有备无患,在侵权事件发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应该也有所了解了吧。除了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外,其实工资条、入职协议等等都是可以证明的,因此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这些材料,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价格欺诈赔偿2023规定是怎样的?
      价格欺诈赔偿规定是怎样的?价格欺诈赔偿规定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只要是喝酒驾车的,我国交警部门对于这类人都会依法严肃处理的,
      只要是喝酒驾车的,我国交警部门对于这类人都会依法严肃处理的,要知道,只要是在道路上开车的,就需要对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最起码的常识,醉......


·老人如何立遗嘱公证处多少钱?
      老人如何立遗嘱公证处多少钱?老人如何立遗嘱公证处大概在几百元到几千元左右,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和遗赠公证费用大约在100元-4000元之......


·个人怎么买公司债券?
      个人怎么买公司债券?一、个人怎么买公司债券?目前个人投资者参与公司债投资主要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而直接投资又有两种方式:一是参与公......


·离职了报销款怎么要回
      需要根据案情来看。需要看出差是不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如果是直接填差旅报销单报销,如果不是就没有办法要回来了。如果是经过同意的正常出差,通过报销不能......


·商丘非法集资通缉令的要求是什么
      在我国,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不能够及时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甚至是在作案以后逃跑的话,那么我国公安机关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


·妇女在审判时流产可以适用死刑吗
      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几类比较特殊的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其中就包括了在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那要是,妇女在审判时流产的话,此时已经不属于怀......


·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 是可以补签的。
      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是可以补签的。一、一般一式三份,由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如果劳动者保存的一份丢失,可以到用人单......


·公司法人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人设立的条件有哪些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什么意思
      一、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什么意思1、固定工资劳动者,按照当初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包含加班费。2、非固定工资劳动者,原工资福利......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大多数人都认为,房屋是属于不动产,如果房屋买卖出现纠纷,应该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其实并不一定是这样的。那么,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到底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