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后果是怎么样的?

行贿受贿,这几个字眼是最被我们老百姓痛恨的,都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确实,这样的行为对于有钱人来说真的是非常的方便,这要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做任何事情,这就是行贿受贿导致的整个社会的形象。如此腐败的作风,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风气,所以这样的行为也要扼杀在摇篮中。那么以行贿谋取中标后果是怎么样的?一、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后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包括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伪造、变造资格、 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投标资格。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孩子判给男方女方代为抚养可以么?
      孩子判给男方女方代为抚养可以么?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会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问题。如果双方就抚养权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话,可以......


·取保期十一个多月了什么动静都没有?
      取保期十一个多月了什么动静都没有?(1)取保候审后何时起诉、会不会起诉,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2)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023法院调解书有什么效力
      法院调解书有什么效力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


·男女双方婚姻无效怎么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
      男女双方婚姻无效怎么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什么内容?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什么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


·如果欠钱一直不还怎么办?
      如果欠钱一直不还怎么办?如果欠钱一直不还可以通过到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款。欠钱不还,双方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


·什么叫寻衅滋事案件,罪名是什么?
      公共场合人员密集,难免存在一些磕磕碰碰,这时容易情绪激动而造成一些事故,会有人在一定的场合里无事生非,为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会被判为寻衅滋事罪......


·强迫交易罪家产会充公吗?
      强迫交易罪家产会充公吗?一、强迫交易罪家产会充公吗?如果家产中有犯罪所得,则需要充公没收,合法部分不能充公。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可以根据......


·购车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购车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车辆信息详细标明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


·一、国企职工醉驾开除公职是真的吗
      一、国企职工醉驾开除公职是真的吗国企职工被判拘役或者缓刑,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项规定解除合同,但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