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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解读需要注意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解读里,人身损害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身体等方面受到侵害,从而产生伤害和残疾以及死亡等方面的精神损害。在受到侵害以后,受害人通过法律要求赔偿者进行经济赔偿。从法律方面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从而也避免产生进一步的误解和矛盾。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可能导致多方面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交通、住宿、护理费用等,还包括残疾用具费用、必要的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另外,侵害自然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亲属会产生相应的精神损害;在侵害自然人健康、身体导致受害人伤害或健康状况显著恶化的,受害人本人可能会出现精神损害,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能因此出现精神损害。
  在出现损害后,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一方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当然应包括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因为受害人的伤害或死亡丧失扶养,而有权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法人的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直接造成损害的人往往不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通常为监护人、雇主、法人。在物件等致害原因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则由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等承担赔偿责任。
  加害人过错,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权益的保护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
  
  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而受害人的过错及其程度对于是否分担损害后果、分担的比例或者加害人赔偿责任减轻的程度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既然受害人过错被当作抗辩事由,赔偿义务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其民事责任,其对受害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就当然负有举证责任。本条第1款是对在过错责任案件中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进行的解释,相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款首先扩大了受害人过错与有过失规则在过错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也适用于受害人对损害扩大有过错的情况。其次,扩大了受害人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分担: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有过错的,不仅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也可能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对受害人与有过失规则在过错责任案件中的适用设定了一个非排他的限定条件:“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过错重大)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即过错较小),则不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更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本条第2款是在无过错责任案件适用受害人过错与有过失规则的规定:
  (1)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以作为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抗辩事由,但是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不能成为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抗辫事由;(2)即使是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也不能成为免除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3)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其故意可以成为免除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全部赔偿责任或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的抗辫事由。过错分为过失和故意。过失依其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重大过失表现为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况,疏于特别注意的义务往往属于重大过失,如外科医生在缝合胸腔时无视操作规程的要求,没有进行检查而将手术钳遗留在患者体内。一般过失是指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过失。轻微过失是指较小的过失,如偶然误入他人土地,即可认为是轻微过失。故意,就是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况。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过错过失方都会有相应的惩罚。并且无论是过失还是过错,都产生了矛盾,对双方都产生了影响,甚至是影响以后双方的生活。所以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就是这个道理。没有什么是难以解决的,同时平时生活中也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否则到时候不论是伤人还是被伤都是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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